第174章 两案分裁
作品:《 替嫁神棍:我靠生死契强绑暴戾王》次日辰正,都察院正堂摆了两张案。
左案放族簿、校录标记与废毁目录,右案只放苏妙音腕间封物的外观记录和苏家新补交的启验申请。两案卷皮颜色不同,录事也各用一套编号。
承审官先宣读族簿来源案的阶段裁定。
族簿重修执笔者没有亲见苏妙音原报生帖,具体时刻来自一张现已不存的校录页。校录页格式与命理房旧式相合,但制作人、送件人及内容依据尚未查明。
原报生帖在重修完成后仍可能处于西库保管范围,也可能已经出现未被清点发现的缺失。现有短注只能证明当时二房旧帖总数未减,不能证明逐件无误。
废毁清册中的苏妙音报生帖条目属于封线后的添记,缺损毁等级、复核印及对应出库记录。该条不足以单独证明原帖已依正常流程废毁,也不足以证明原帖未受潮或仍然存世。
因此,现行族簿不被认定伪造,苏家仍可在内部家籍事务中沿用。可族簿所载具体时刻的外部证明力受限,在来源查清前,不得仅据此认定苏妙音八字真实。
极阴命书随之受到同一限制。
承审官念道:“命书系依现行族簿排定,未增加独立出生时刻来源。故不得作为邪术胁迫指控的唯一依据,亦不得据此停止孟氏传证或排除其已封存证言。”
苏家见证人起身:“苏家保留族簿真实之主张,也保留查明校录页来源后恢复命书证明力的申请。”
“准。”
“另请记明,程序缺项不等于有人故意篡改八字。”
“已记明。”
苏妙音没有要求再加一句更重的判断。她得到的是命书不能继续独自支撑邪术指控,不是族簿被推翻。两者之间仍隔着那张失踪的校录页和十八年前未查明的经手链。
左案暂封,右案随即开启。
苏家这次提交的启验申请不再只有“请验封物”四字。申请列明验封地点、到场人员、开封次序与保存方法。
先由都察院录事绘记腕封位置,核对小封编号;再由医官验明左腕与指间伤势;启验只解都察院外层小封,不得擅断原封物。若须取下原物、刮取残留或检验血迹,必须另行取得验令。取下之物装入双层漆匣,残线、封蜡与药布分别封存,三方各押一处。
如启验中出现出血、昏厥或煞气异常,立即停止。
苏家见证人道:“此前申请被拒,是因步骤与保存方案不明。如今已经补齐,请寒王妃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拖延。”
苏妙音看完申请:“我不以同一理由拒绝。”
正堂内的录事停笔等她后文。
“我接受依法审议启验。”她道,“但有三项条件。第一,封物案与族簿来源案分卷。第二,即使验出术法痕迹,也只能证明原物性质,不能直接证明孟氏在石桥里受它胁迫。第三,任何会消耗原物的检验须另行说明必要性,不得在第一次启验中完成。”
苏家见证人问:“若原物确与惑心术有关,难道不能影响孟氏证言效力?”
